本报讯(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刘楚冰 林观凤 通讯员黄彩华)广东东莞某超市的几名保安因置疑一名顾客偷东西,乱用“私刑”将其殴伤致伤。近来,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间三名保安有期徒刑。
谢某是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某超市的保安。2016年7月23日早上7时许,谢某上班时发现60多岁的欧老汉在超市内拿了猪肉但没有付款,行将欧老汉带至工作室内。在工作室内,谢某和搭档杨某、罗某及农某(另案处理)责问欧老汉是否偷了超市的东西,但欧老汉予以否定。
谢某四人一同对欧老汉施行殴伤,其间谢、罗持钢筋殴伤,杨、农则以拳脚殴伤,致欧老汉的胸部、腰部等多处受伤。后经法医鉴定,欧老汉所受损害已达轻伤一级。
案发后,谢、罗、杨三人与欧某达到补偿宽和协议,欧老汉对三人表明体谅。
经查,欧老汉在超市选择了菜和猪肉等物品,在结账时没有将猪肉拿出来结账,谢、杨等人就置疑其故意为之,继而将其拘禁殴伤,致欧老汉肋骨骨折6处和多个部位受伤。三人已与伤者达到宽和协议,活跃补偿并获其体谅,可从轻处分;其间谢、杨归案后认罪、悔罪情绪较好,可适用缓刑。
最终,法院视其违法情节及认罪情绪,遂作出判定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三年;杨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六个月;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。
主审本案的法官称,超市作为一个企业并没有执法权,如发现顾客有涉嫌偷盗等违法行为,应当及时报警,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而不得动用“私刑”。本案中,超市保安只是出于置疑就对顾客殴伤致伤,现已触犯了刑法。